2020年「35+」民主派初選,其中組織者及參選人共47人,被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45名認罪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全數被判監禁。其中被指是始作俑者的戴耀廷的刑期最重判囚10年,至於早已認罪而且曾出庭作供頂證其他被告的其他三名組織者,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
由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在判詞中提到,《港區國安法》中的判刑三級制,在考慮案件嚴重性上雖然未必完全適用,但亦有其參考價值。而法庭判刑時除考慮《國安法》條文之餘,亦會沿用普通法的判刑原則,從被告的行為、實際的後果、構成的潛在風險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四方面去考慮。
判詞又指,雖然一部分被告求情時指出「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以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這個謀劃,在政府DQ候選人的對策之下,根本沒有成功的機會。但法庭認為,所有參與者有努力去達到目標,至少幾名主要組織者都認為計劃甚有勝算,否則亦不會投放大量人力物力去籌辦及推動初選。況且包括有在初選投票的61萬名普通巿民,都不會認為他們只是在參一個不可能實現的計劃。
至於有不少被告說因為對法律無知及受到戴耀廷誤導,才會以為參加是次謀劃並不違法,法庭表示認同,只有他們有這樣求情都會獲接納及減刑,但明言戴耀廷及身為大律師的楊岳橋除外。
法庭並指,初選組織者在案中固然角色重要,但其餘曾經參加初選成為候選人的被告,亦都是案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根本不可能開展,他們支持並積極投入謀劃之中,全部都是「積極參加者」,他們的謀劃一旦能夠實行到底推翻政府,將會對香港做成深遠禍害。
判詞隨後獨立闡釋每名被告的判刑理據:
戴耀廷判囚10年
有兩項案底的戴耀廷,法庭指很關注他不止是35+謀劃的發起人,亦是初選的組織者,他的文章引起了泛民關注他的倡議。作為幕後主腦,故他可被視為本案的「首要分子」。雖然他沒有親身參加初選或立法會選舉,但他提供了平台讓他人透過35+謀劃顛覆政權。戴耀廷並曾認同吳政亨發起的「三投三不投」行動。
在國安法生效及區諾軒退出初選後,戴耀廷沒有退出,只是說自己「需要休息」。法庭考慮了戴耀廷的參與程度後,亦參考了顛覆政權罪「首要分子」的最低刑期為十年監禁、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認為適合以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戴唯一的有效求情減刑因素只有及早認罪,因此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最終判囚10年。
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
區諾軒作為其中一名組織者,雖然他未有如戴耀廷般激進,法庭仍認為其參與程度與戴耀廷相當,故以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區諾軒認罪及為控方出庭作供,令法庭得以全面了解初選謀劃詳情,故扣減一半刑期,再加上區諾軒提早退出初選計劃以及遊說趙家賢退出,以及對法律無知,再酌量減刑,最終刑期為6年9個月監禁。
趙家賢判囚7年
趙家賢作為謀劃組織者,法庭不認同他純粹是「積極參加者」而非「首要分子」,故以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考慮他及早認罪並為控方出庭作供,故給予一年刑期扣減。又考慮趙家賢對法律無知,以及他以往曾任區議員服務太古城居民等因素,分別再減刑3個月,最終刑期為監禁7年。
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
鍾錦麟早前認罪及為控方出庭作供,其律師早前求情時建議法庭視他為「積極參加者」,並以4至5年為量刑起點。但法庭認為他作為組織者之一,其參與度雖較戴耀廷等人輕,但仍相當於「首要分子」,故以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他認罪及為控方作供,而給予45%刑期扣減,並再因他對法律無知以及過往服務社會,最終判他監禁6年1個月。
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
判詞指吳政亨本身並非初選的組織者或參加者,當時主要發起「三投三不投」行動,並透過與戴耀廷的連繫而參與了涉案謀劃,其他被告本身並不認識吳政亨。但吳政亨認同「攬炒」政府,以及認同透過謀劃向政府施壓,並曾在蘋果日報登頭版廣告呼籲市民不要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票給沒有參與初選的候選人。
考慮過吳政亨的角色後,法庭裁定他屬於「積極參加者」,以7年半為量刑起點,當中已考慮到吳政亨在案中沒有使用暴力或得到個人利益。再考慮到吳政亨可能受戴耀廷誤導才參與謀劃,因此再扣減3個月監禁,最終刑期為7年3個月監禁。
其餘初選候選人判刑起點7年
在案中曾參加初選的候選人,法庭一律視為「積極參加者」,考慮到案件不涉暴力,除特別原因之外,一般的判刑起點為7年,並因個別被告認罪、受誤導以及以往對社會的公職服務貢獻等不同求情因素,而獲得不同程度的減刑。其中何桂藍因為不認罪而且沒有求情而不獲任何減刑。
「墨落無悔」發起人梁晃維、張可森、鄒家成判刑起點8年
三人因為發起要所有初選候選人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以示對執行涉案謀劃的決心,他們的判刑起點被定於8年。梁晃維及張可森因為認罪減刑較多,最㚵刑期4年11個月,鄒家成因為是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連同其他減刑因素,最㚵刑期為7年9個月。
楊岳橋判刑起點8年
法庭認為楊岳橋積極主動地帶領公民黨參與涉案謀劃,判刑起點8年,除了他以往長期服務社會之外並無其他求情因素,最終刑期5年1個月。
本案有31名認罪被告,包括戴耀廷、區諾軒、鍾錦麟、趙家賢、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岑敖暉、王百羽、袁嘉蔚、馮達浚、吳敏兒、范國威、呂智恆、林景楠及伍健偉。
各被告判囚如下:
D1戴耀廷判囚10年
D2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
D3趙家賢判囚7年
D4鍾錦麟判囚6月1個月
D5吳政亨 7年3個月
D6袁嘉蔚 4年3個月
D7 梁晃維 4年11個月
D8鄭達鴻 6年6個月
D9徐子見 4年2個月
D10楊雪盈 6年6個月
D11彭卓棋 6年6個月
D12 岑子杰 4年3個月
D13 毛孟靜 4年2個月
D14 何啟明 6年7個月
D15 馮達浚 4年5個月
D17 黃碧雲 6年6個月
D18 劉澤鋒 4年5個月
D19 黃之鋒 4年8個月
D20 譚文豪 4年2個月
D21 李嘉達 4年3個月
D22 譚得志 4年5個月
D23 胡志偉 4年5個月
D24 施德來 6年7個月
D25 朱凱廸 4年5個月
D26 張可森 4年11個月
D27 黃子悅 4年5個月
D28 伍健偉 5年7個月
D29 尹兆堅 4年8個月
D30 郭家麒 4年2個月
D31 吳敏兒 4年5個月
D32 譚凱邦 4年3個月
D33 何桂藍 7年
D34 劉頴匡 4年5個月
D35 楊岳橋 5年1個月
D36 陳志全 6年6個月
D37 鄒家成 7年9個月
D38 林卓廷 6年9個月
D39 范國威 4年2個月
D40 呂智恆 4年3個月
D41 梁國雄 6年9個月
D42 林景楠 5年2個月
D43 柯耀林 6年7個月
D44 岑敖暉 4年6月
D45 王百羽 4年3月
D47 余慧明 6年9月
根據判詞,指 D1至D4均為首要分子,至於其餘被告,則全是初選候選人,裁定是積極參加者,在謀劃中不可或缺,指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根本不能展開。